首先在心理層面,個體對刺激吸收程度不同是在於覺性的不同. 所謂的覺性,在禪佛學理論中指的是眾生本具的佛性,屬於天然的理體,亦是諸法的實性,原本靈明覺照,因名覺性。然而現在探討的覺性(awareness)偏向是從古自今流傳下來是士大夫(知識份子)的經世思想與批判精神,無論如何,覺性顯而易見地可以從先知先覺,後知後覺,不知不覺說起.先知先覺的心理狀態是充滿自我檢討,自我覺醒的一種狀態,時時對於個體本身是有強烈期許,因此常常會透透各種去蕪存菁的方法去精進個體之生命.至於後知後覺的的心理狀態是需要被提醒,被教導,並且需要透過教育訓練才能達到自覺的狀態.而不知不覺的心理狀態則是對於外在世界變化發生的事情毫無受刺激的效果,可能是因為生存的環境封閉或其他因素,導致身心靈狀態無法了解世界人事物的變化因果關係或無法突破一些障礙去改變自我覺性狀態,因而安於現狀,單單尋求生活的穩定.
在大腦運作層面,指的是思維邏輯(thinking and logic)的重要性.正向思考或逆向思考決定人的反應行為,可能會向前推進行動,或向後防衛,亦或向上振作奮鬥,或向下沉淪失去希望. 因此樂觀(optimistic)思維或是悲觀(pessimistic)思維便會使個體產生不同的行為. 進步一步的思維觀念則是對於時空的概念,也許有點抽象,但是簡單來說就是要有橫頗面和時間序列的觀念,同一時間點在不同空間會發生很多事件,這些事件可能相關(relevent)或不相關;而同一空間卻在不同時間發生的事件大多是相關的,所以組織架構起來這些資訊便可作為個體要如何思考,採取行動之行為根據.
而邏輯則講求歸納(induce)和演繹推理(deduce)的功夫,此領域筆者仍是新學入門者,不過就經驗來說,此處主要強調是推行一項已知計畫時,透過邏輯方式,去架構最好的行為模式.邏輯的歸納方法是講求整合的能力,而演繹則有預期未知結果的效果.當我們在進行一項計畫時,必須先驗地(a priority)考量所有情境下會發生的結果,擬定出先決企劃或方法,再來進一步探討這些企劃或方法能否引導到希望發生的結果和避免掉不願發生的結果,然後透過經驗式的執行過程體驗感受當場狀況與情境,最後在以後驗式的檢討過程反証先前的規劃,冀望下次的改進.
補充說明:演繹法和歸納法的分別
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TFAJANG&article_id=5700152
歸納法是採用「由部分累積到整全」的研究途徑,而演繹法則是「由已知部分透過邏輯推知未知部分」的研究途徑。其兩者進一步討如下:
一、歸納法:
當代主導政治學的重要學者而言,採用經驗主義的科學觀點仍為主流,即注重從經驗世界的政治現象中,歸納與比較政治事實,從而獲得足以解釋政治的知識。但這並不表示實證主義仍是一枝獨秀,固為科學的知識之意義已有所改變,不再是狹義的實證論所主張的客觀觀察方法。
所謂「實證主義」是指:知識的基礎建立在感官經驗的基礎之上,換言之,任何知識的主張至少在原則上必需是在經驗上可以被驗證的(empirically testable),所以其主張可轉述為一種可經由感官經驗去判斷的陳述。
這種「經由假設檢證的邏輯基礎,視為普通的常識」稱之為歸納法,亦指從特定的一組具體證據而發展成為通則的過程,檢證假設的辦法,是看它是否與觀察相符。
科學家用歸納建構定律,都是以具體的觀察為基礎,但這蘊藏的一個問題:如何證明歸納法本身有效?要證明其有效,不能靠演繹法,因為其通則並非依據邏輯推演而來,因為否認通則為真而卻承認演繹法為真,是相互矛盾的;歸納法亦不能以歸納法來證明,亦即不能根據經驗證據證明,因為現在所討論,就是能否有經驗證據證實一般通。所以科學哲學認為,觀察是檢證通則的不二法門。因此,歸納法處理既是假設檢證的哲學基礎,若要解釋和預測經驗現象,除了要採取歸納躍進法(inductive leaps),從具體的觀察進而建立普通通則或統計通則之外,別無他途。
二.演繹法
在談演繹法之前,要先了解其內在思維原理,這思維原理有四:同一律、排他律、矛盾律、充分律,前三者是亞里斯多德(Aristoteles)的二元邏輯,傳統上稱之為「思想三律」,用數學公式表示如下:
A=A(同一律)
A不等於非A(矛盾律)
A=B,B不等於C,所以A不等於C(排他律)
若P則q,P稱之為q的充分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q稱之為P的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此一命題和「若非q則非P」同因果關係。
一個演繹法使用的過程是一個推論(inference)的過程,所推論不同於推理(reasoning),推理是指從某些意識內容推導到另外意識內容的心理活動,它往往是縮簡的、跳躍的,有時甚至本末倒置,夾雜著與主題不相干的因素。推論則是對於某一推理情境的重建,它排除不相干因素,補充理論應包含的部分,使原來的推理顯得結構清楚,論據完整。所以可知,形式邏輯基本只研究推論的正確與否,只有在涉及推論的場合才有合不合邏輯的問題。
一個推論是指由論據(前提:premise)到結論(conclusion)的推導過程,所謂合不合邏輯,指的是推導過程是否符合某種轉換方法,如果符合,我們稱之合於邏輯。而當我們把此用言語推論表達出來,所得的結果稱為論證(一個語言表式)。一個論證若是對的,那麼我們說這個論證所稱的推論是合乎邏輯的。進一步嚴格的說,邏輯所要研究的對象是論證,而非推論。所以如果我們認為邏輯所研究的是我們的思想,那麼其間的關係是間接的。
歸納法和演繹法是建立形式邏輯基礎上的兩種類型,這兩種邏輯根本不同,在評估論證的判準有別:歸納邏輯以歸納強度為判準,得出的是具有或然性的結論,但它能增加吾人對世界的認識;演繹邏輯則以演繹的有效性為判準,得出的是具有必然性的結論,但它對增加經驗知識較少助益。但在實務運用兩者是相輔相成,亦即在證成結果之前,必然是歸納和演繹來來往往的交互求證得結果,其科學思維活動認知過程中,歸納和演繹皆包含其中,而且兩者是方向相反的兩個推理方法。
補充說明:邏輯 http://library.mit.edu.tw:8080/Content.asp?ID=56993
一門以推理形式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科學。推理是以一個或幾個命題為根據或理由以得出一個命題的思維過程。作為根據或理由的那一個或幾個命題是推理的前提﹐由前提得出的那個命題是推理的結論。
命題中有兩種詞項﹐一種是邏輯詞項﹐另一種是非邏輯詞項。如果把一個命題中的非邏輯詞項都換為變項﹐結果就得到這個命題的形式。如果把一個推理中的非邏輯詞項都換為變項﹐結果就得到這個推理的形式。
推理可分為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對於一個正確的演繹推理形式﹐不論其中的變項代入任何非邏輯詞項﹐如果前提都是真的﹐則結論也是真的。在此意義上﹐正確的演繹推理形式有必然性(見形式邏輯)。正確的歸納推理形式卻不具有必然性而只具有或然性。一個應用了正確歸納推理形式的歸納推理﹐其或然性的大小不僅決定於它所應用的歸納推理形式﹐而且還決定於它對所涉及的現象的分析和這種分析所根據的知識的可靠程度。由於有兩種不同的推理﹐邏輯就可分為以演繹推理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演繹邏輯和以歸納推理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歸納邏輯。邏輯按其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又可分為傳統邏輯和現代邏輯。現代邏輯的主流是數理邏輯﹐它是形式邏輯的現代形式。
邏輯作為一門科學﹐不僅研究個別的正確推理形式﹐而且還研究各種正確推理形式之間的關係和提出關於正確推理形式的系統理論。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理論﹐就是一個關於三段論的公理系統。現代邏輯則應用更加嚴格的形式系統的方法來研究邏輯﹐提出了許多關於邏輯系統的元定理和元理論。
詞 源
“邏輯”一詞源於古希臘語“”。在漢語中﹐“邏輯”這個名稱是拉丁語系的“logic”﹑“logik”和“logique”的音譯﹐亞里士多德在定義三段論時雖然曾用過“”這個希臘字﹐但他只是在“議論”或“論證”的意義上使用它。他沒有用“”這個希臘字表示邏輯﹐他是應用“”(意即分析或分析學)表示關於推理的理論。關於推理的理論是邏輯的核心部分﹐因而可以說他是用“分析”或“分析學”表示邏輯的。根據間接史料﹐公元前3世紀斯多阿學派的創始人基底恩的芝諾認為﹐邏輯包括辯證法和修辭學。但由於斯多阿學派的原始資料早已遺失﹐他是否真正使用過希臘文的“邏輯”這個字已無法確定。根據現有史料﹐公元前1世紀的西塞羅﹐M.T.最早用“”這個字表示邏輯﹐公元2世紀亞弗洛弟西亞的亞歷山大也在同樣意義上使用這個字﹐古羅馬的邏輯學家則用“dialectica”表示包括邏輯和修辭的科學。中世紀的邏輯學家有時用“logica”﹐有時又用“dialectica”表示邏輯﹐經院的必修課“七藝”中的“dialectica”﹐就是指邏輯或包括了一些辯論術的邏輯。到近代﹐西方才通用“logic”﹑“logik”﹑“logique”等表示邏輯。
在中國古代和近代﹐曾用“形名之學”﹑“名學”﹑“辯學”﹑“名理”﹑“理則學”﹑“論理學”等表示邏輯。到20世紀才通用“邏輯”這一譯名。
與相鄰學科的關係
邏輯的相鄰學科有語法學﹑數學和哲學。邏輯和它們之間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甚至有些邏輯著作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它們的某些內容。
邏輯與語法學 思維形式總是應用語言表達的﹐特別在邏輯發展的早期總是應用自然語言表達的﹐因而邏輯與語法學有密切的聯繫。但它們仍然是兩門具有不同性質的學科。傳統的語法學研究自然語言中語詞﹑短語和語句結構的規則和規律。邏輯只研究應用自然語言或人工語言來表達的命題形式和推理形式的邏輯性質。20世紀50年代在美國出現的生成語法學﹐應用了一些數理邏輯的方法來研究句法的結構﹐由有限數量的規則生成多種多樣合乎語法的語句﹐後來又進而引入深層結構﹑淺層結構和語義解釋等內容。但生成語法學的主要研究對象仍然是如何生成合乎語法的各種語句。大約70年代以後﹐有些生成語法學家開始著重研究自然語言中語句與語句之間的蘊涵關係。但這已超出了語法本身的範圍﹐而成為一門語法和邏輯相結合的邊緣科學。
邏輯與數學 邏輯與數學這兩門科學之間有著深刻的聯繫。歷史地看﹐古希臘的幾何學是當時最嚴密地應用推理的一門科學﹐而亞里士多德的邏輯不但把當時的幾何學中所應用的推理作為它的研究對象﹐而且還把當時幾何學中所應用的公理方法作為它的研究三段論的方法。從萊布尼茨﹐G.W.起逐漸發展起來的數理邏輯﹐可以看作數學與邏輯更深入地結合的結果。19世紀中期以後﹐大量的數學方法逐漸地被用於邏輯研究﹐同時邏輯的成果也被用於數學基礎研究﹐集合論﹑證明論﹑遞歸論和模型論﹐現已成為數學和邏輯這兩門科學的共同內容﹐而這四論中所應用的方法也已成為數學與邏輯這兩門科學的共同方法。
邏輯與哲學 這兩門學科的關係是複雜的。邏輯在歷史上曾長期是哲學的一個部分。在現代﹐在哲學的寬泛意義下﹐邏輯和本體論﹑認識論﹑倫理學﹑美學一樣﹐是哲學的組成部分。但邏輯卻不屬於狹義的哲學的範圍。狹義的哲學的主要部分是本體論和認識論。
邏輯不同於本體論和認識論。本體論研究存在的根本性質和根本規律﹐認識論研究認識發展的規律和正確認識的標準。而邏輯則研究思維形式的規律﹐它不研究存在方面的規律﹐也不研究認識方面的規律。
不同的邏輯傳統
邏輯所研究的正確推理形式及其規律﹐是任何正確認識和任何學科都必須應用和遵守的﹐因而是全人類共同的。正確地反映正確推理形式及其規律的邏輯﹐也是全人類共同的。在這個意義上﹐沒有不同民族﹑不同階級和不同個人的邏輯。但是﹐另一方面﹐邏輯作為一個知識體系﹐總是某一時代﹑某一民族和某些個人的產物﹐因而就不可避免地要帶有某個時代﹑某個民族和某些個人的特點。因此﹐在邏輯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就產生了許多不同的邏輯體系並形成了三個不同的邏輯傳統﹐即中國邏輯傳統﹑印度邏輯傳統和希臘邏輯傳統。
近代西方邏輯 隨著16世紀實驗科學的出現﹐人們對邏輯這門科學產生了新的要求。培根﹐F.認為﹐當時流行的演繹邏輯已不能滿足科學發展的需要。他企圖創造一種新的邏輯作為科學的新工具。他認為﹐演繹只能闡明已經發現的東西﹐只能判定由一些思想推出另一個思想的過程是正確的或錯誤的﹐只是歸納才能發現真理﹐才能發現事物的規律。培根的歸納方法不同於簡單枚舉的歸納﹐後者在亞里士多德和伊壁鳩魯學派(見伊壁鳩魯和伊壁鳩魯學派)的著作中早已提出過。培根的歸納方法﹐是一種設計實驗並由實驗結果找出事物規律的方法。他提出了有名的三表法﹕出現表﹐羅列所研究的現象出現的所有情況﹔不出現表﹐羅列所研究的現象不出現的所有情況﹔程度表﹐羅列所研究的現象在程度上的各種變化。通過這 3個表就可找出所研究的現象的原因和規律。
培根認為﹐作為科學的新工具的邏輯應包括 4個部分﹕發現的方法﹐在這裡應用歸納由事實得出事物的普遍規律﹐或由事物的普遍規律得出更普遍的規律﹔思想的方法﹐即演繹推理的方法﹔記憶的方法﹐例如﹐應用一些口訣的方法幫助記憶﹔傳遞的方法﹐這裡包括如何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有效地把自己的思想傳達給別人。
密爾﹐J.S.繼承和發展了培根的歸納法﹐他提出了求因果五法﹐即契合法﹑差異法﹑契合差異並用法﹑剩餘法和共變法(見密爾求因果五法)。密爾五法是培根三表的發展﹐密爾不僅把五法看作指導實驗的方法﹐而且把五法看作歸納推理的模式。
培根雖然批評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但並未否定三段論的正確性。密爾則同古希臘懷疑論者一樣﹐認為三段論是犯了“假設論題”的錯誤。在他看來﹐三段論的普遍前提﹐實際上只是一些特殊事例的總和﹐因而三段論只是由特殊前提到特殊結論的類比推理。
笛卡爾﹐R.則從另一個角度批判當時的演繹邏輯﹐他強調數學的方法作為研究科學的新方法。他認為﹐理智有直觀與推理兩種活動﹐在直觀中我們應形成清楚明確的概念﹐然後應用推理特別是數學的推理從這些清楚明確的概念得出必然的結論。他在其《指導理智的規則》和《論方法》中﹐提出許多關於得到清楚明確的概念和進行正確推理的具體規則。
康德﹐I.認為﹐在普通邏輯即形式邏輯之外﹐還有先驗邏輯。先驗邏輯分為先驗分析(或分析學)和先驗辯證法兩個部分。在先驗分析中﹐康德分析了知識即先天綜合判斷中的先天因素。他認為﹐知性中有12個先天範疇﹐經驗和知識是知性把這些先天範疇應用於感性材料的結果。他把這12個範疇分為 4組﹐即量範疇﹑質範疇﹑關係範疇和模態範疇。相應於這 4組範疇﹐他提出知性的 4個原則﹐即直觀公理﹑知覺預期﹑經驗類比和經驗的思想公設。先驗辯證法是分析理性超出了經驗範圍所產生的謬誤。
康德的先驗邏輯是以亞里士多德的邏輯為框架的。在亞里士多德的《工具論》中﹐有《前分析篇》﹐《後分析篇》和討論辯證法的《論辯篇》。康德的先驗邏輯中相應地則有“關於範疇的分析”﹐“關於原則的分析”和先驗辯證法。但是﹐《工具論》中的“分析”和“辯證法”與先驗邏輯中的“分析”和“辯證法”迥然不同。《工具論》的邏輯是從真假這個角度來討論命題和命題之間的推理關係﹐而先驗邏輯卻是討論判斷形式﹑範疇與原則在形成知識中的認識作用。先驗邏輯不是嚴格意義的邏輯﹐而是康德唯心主義認識論中的重要部分。
黑格爾﹐G.W.F.發展了康德先驗邏輯的理論。全面地和系統地敘述了思想範疇的辯證發展。黑格爾認為思想範疇也就是存在範疇。因此﹐黑格爾的邏輯也就是他的絕對唯心論的認識論和本體論。這樣的邏輯完全不同於亞里士多德開創的演繹邏輯和培根開創的歸納邏輯。
現代歸納邏輯 歸納邏輯的研究在20世紀也有所發展。1921年J.M.凱因斯構造了一個歸納概率的公理系統。30年代賴興巴赫又構造了一個新的歸納邏輯體系。從40年代起﹐H.詹弗瑞﹑萊特﹑卡爾納普﹑辛迪卡等人又先後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歸納理論與系統。
